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主要包括: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文艺创作与表演、艺术表演场馆等)。新闻出版业包括出版单位、发行企业、报业单位和印刷、复制及印刷物资供应企业等。相应地,文化企业应当根据其制作的产品特点,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出版单位的成本核算对象 出版物的类型比较多,成本核算对象也应该分别确定。其中,图书应按品种分版(印)次核算;期刊按单一品种分期次核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及投影片(含缩微制品)按品种分批次核算。 上述对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实际上是同时涉及了品种法和分批法两种成本核算方法。按品种强调了单品种核算,分印(期、批)次则强调了核算每个品种不同印(期、批)次的成本。 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要妥善处理: 1.发生书配盘(带)或盘(带)配书时,以有定价的一方作为成本核算对象,无定价的一方视为另一方的成本组成部分。书或盘都有定价的,应分别核算。 2.正在制作过程中的同印(期、批)次出版物需要增加制作数量时,如果能同印(期、批)次制作,应当将增加的数量、成本并入本印(期、批)次出版物;如果不能同印(期、批)次制作,应按新的印(期)批次核算。 3.出版物为刊登广告而加版、加页、加时的生产成本,可按广告成本单独核算,不计入生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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