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入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入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老股东选择转让老股的,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老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数量。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入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自发行入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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