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1.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包括以下情形: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新罪);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由此可见,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而不是数罪并罚问题;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罪量刑,这既不是数罪并罚问题,也不是累犯问题。 2.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主要有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折中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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