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地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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