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吸引和规范外商投资的迫切需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制定和实施时间较早,当时《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企业组织法尚未制定,因此上述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中包含大量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的内容。而在《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制定实施后,就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等方面的规定而言,外商投资专门法律制度实际上构成《公司法》等企业组织法的特别法。《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即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换言之,除非外商投资专门法律制度另有与《公司法》不同的特别规定,否则外商投资企业也需要遵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此外,适应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以及与《公司法》等“后法”的衔接协调之需,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正在酝酿全面修改。有鉴于此,这里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不作赘述,只简要提及相关基本制度以及一些与《公司法》等“一般法”有所不同的特色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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