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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字〔2017〕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局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6月27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使用、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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