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集团公司及其财务管理的独特要求,就要求有一个业绩评价体系能够贯穿于整个母子公司之间,使之成为贯彻母公司意图的手段,成为维系整个企业集团一体化的纽带。但是,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相对滞后,集团的业绩评价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还没有一个完全适合企业集团的业绩评价体系。现行企业业绩评价体系主要依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而这两个法规主要适用于国有一般企业的业绩评价。2002年6月财政部颁发《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指导意见》,对企业集团内部业绩评价体系作出了原则规定,指出:“企业集团内部效绩评价可以直接运用国家统一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为了满足企业集团内部管理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评价结果的客观与公正,企业集团母公司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构建适应集团管理特点的内部效绩评价体系”。笔者认为,如果直接运用国家统一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对集团成员企业进行业绩评价,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下列问题: (一)与集团发展战略脱节 企业集团业绩评价的目的是实现集团发展战略。业绩评价无非是检查成员企业就集团战略实施的情况。不同的企业集团其发展战略不同,如果用同一个业绩评价体系去评价不同的企业集团其发展战略实现的状况显然是不行的,也就是说现行的企业业绩评价体系与企业集团的战略目标并没有密切联系。 (二)不能满足出资人评价成员企业经营业绩的需要 现行业绩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主要是为政府、投资人、债权人服务,更多考虑的是资本金的安全性。而作为出资人,在对成员企业考核评价时,最为关注的是当前效益和长远的发展能力,自然会把投资回报、资本保值增值等体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指标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从这一点看,现行业绩评价体系并不能完全满足出资人对所属成员企业评价的需要。 (三)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现行业绩评价体系中,利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价指标,必然促使集团成员企业经营者集中精力提高季度和年度的盈利数字,关注企业的短期盈利能力。为了追求较高的会计账面利润,成员企业经营者自然会做出使企业短期利润增加,长期利益受损的经营决策。评价体系中利润成分越高,成员企业的短期行为就可能越发膨胀,长远利益就越有可能受损。 (四)指标互不独立,相互之间存在交叉,操作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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