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费用应由当事人先行交至法院财务部门,待评估报告送达当事人并经审判、执行部门书面确认有效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予以支付。 二、当事人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评估机构应做出书面答复,审判阶段由业务庭通过质证进行审查,执行阶段由业务庭通过听证进行审查。 三、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格超过三千万元的,应当委托两家以上拍卖机构联合拍卖。联合拍卖中的主拍卖机构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采用随机方式确定。 四、对于委托拍卖时评估报告已经过期或距前次拍卖超过两个月再次拍卖时评估报告已经过期,影响确定拍卖保留价的,可重新评估。 五、拍卖标的物流拍后,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业务庭转送拍卖机构出具的流拍报告。再次拍卖的由委托业务庭决定是否降低保留价。需要降低保留价的,由合议庭决定保留价,并层报院庭长审批。 六、委托业务庭对当事人有争议、价值较高、市场价格敏感性较强的拍卖标的物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再次拍卖时应当重新确定拍卖机构,由委托业务庭书面说明更换理由,层报院庭长审批。(作者: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