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200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社会工作局局长,作为签订氹仔青少年综合社会服务中心之工程图则设计服务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及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社会工作局局长叶炳权硕士或其法定代位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新域城市规划暨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氹仔青少年综合社会服务中心之工程图则设计服务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