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以有偿方式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永诚街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富权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有偿方式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永诚街,称为氹仔新城市中心14地段,面积2,732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2,720平方米,由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的公证契约规范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富权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由於更改土地的利用,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上款所述的批给。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068.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8/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平和电脑管理有限公司;及 丙方——富权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载於前财政司282册第143页和续後数页的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公证契约,并按照公布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四副刊的第206/SAOPH/88号批示,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永诚街,称为氹仔新城市中心14地段,总面积2,732平方米,批给总址设於澳门北京街173至177号地下P和Q,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5册第30页背页第1609号的“平和电脑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该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四层高,生产电子零件,并由承批公司直接经营的工业楼宇。 二、承批公司分别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和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提交申请书,请求变更土地的利用和改变批给的用途,由工业改为住宅及商业。由於前经济司和前澳门投资促进局的反对意见,有关申请被驳回。 三、尽管这样,承批公司透过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提交的申请书,坚持改变上述土地的利用和用途,并请求将批给的拥有权转让予以分产制度结婚,生於中国南海,中国籍,居於澳门的Lao Fu Yip。 四、鉴於上述土地所在的区域——氹仔新城市中心——因有关的都市规划改变而将原来的工业用途改为住宅用途,而基於该地方原定的工业计划中只有一个落实,因此前运输暨工务政务司批准依照所规定的条件,继续修改批给合同的程序。然而承批人并不接受该修订本,并要求作出修改。 五、然而,该申请已被前运输暨工务政务司驳回,并维持之前作出的批示。 六、稍後,透过二零零五年三月四日提交的申请书,承批公司联同总址设於澳门高士德大马路61号地下,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8730(SO)号的“富权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将上述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後者,理据是该公司具有更好的财政能力和经验,同时请求按照有关的初步研究,批准变更土地的利用和改变批给用途,改为兴建一幢36层高,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住宅、商业和停车场用途的楼宇。 七、在组成案卷及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呈交审议的建筑图则获得核准,但须遵守技术规定的某些要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更改利用和改变批给用途应得的回报,并制定转让和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出让公司和承让公司透过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提交的声明书,表示同意该拟本。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发出的第2377/1989号地籍图中定界,并标示在物业登记局B107A册第11页背页第22055号及以出让公司的名义登录於C25K册第114页第7324号。 十一、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合同条件通知出让公司和承让公司。按照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提交由Lam Wai,又名Pedro Chiang,已婚、Leong Lai Heng,已婚,二人的职业住所均位於澳门北京街173至177号海冠中心地下P和Q,分别以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身分,以及Lam Him又名Cheong Him,已婚,居於澳门俾利喇街133号10字楼E,以总经理身分签署的声明书,该等公司已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和私人公证员Leong
|
Kam Chio核实。 十二、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述的溢价金已透过土地委员会二零零六年三月十日发出的第18/2006号非经常性收入凭单,於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21991),其副本存於有关案卷内。 十三、合同第十一条款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已透过必利胜银行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发出的第BG66/2006号银行担保提供。 第一条 1. 本合同标的为: 1)甲方准许乙方以$16,480,000.00(澳门币壹仟陆佰肆拾捌万元整),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登记面积2,732(贰仟柒佰叁拾贰)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2,720(贰仟柒佰贰拾)平方米,位於氹仔岛永诚街,称为氹仔新城市中心14地段,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055号,价值为$26,835,741.00(澳门币贰仟陆佰捌拾叁万伍仟柒佰肆拾壹元整),在本合同组成部份的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发出的第2377/1989号地籍图中标示,其批给由载於前财政司282册第143页及续後数页的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公证契约规范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丙方,并获丙方接受。 2)由於更改土地的利用,修改上项所述的批给合同。 2. 基於上款2)项所述,上述合同的第三条款、第四条款、 第六条款、第八条款、第十一条款和第十二条款修改如下: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高36(叁拾陆)层,当中包括一层避火层的楼宇,其用途如下: 住宅:建筑面积30,597平方米(不包括避火层); 商业:建筑面积338平方米; 停车场:建筑面积9,872平方米; 室外范围:面积959平方米。 第四条 款——租金 1. ...... a)在土地利用期间,缴付每平方米批出土地$9.00(澳门币玖元整)的年租,总金额为$24,480.00(澳门币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b)在利用完成後,租金将按以下数值计算: 住宅:建筑面积$4.50/平方米; 商业:建筑面积$6.50/平方米; 停车场:建筑面积$4.50/平方米; 室外范围:$4.50/平方米。 第六条 款——特别负担 由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腾空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发出的第2377/1989号地籍图中的土地,并移走其上倘有的所有建筑物、物料及基础设施。 第八条 款——罚款 1. 除有合理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订定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最高可达$5,000.00(澳门币伍仟元整),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 3. ...... 4. ...... 第十一条 款——保证金 1. 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丙方须透过存款或甲方接受的银行担保缴付一笔相当於年租的保证金,金额为$24,480.00(澳门币贰万肆仟肆佰捌拾元整)。 2. ...... 3. 第1款所述的保证金在递交由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的使用准照後,可应丙方要求,由财政局退还。 第十二条 款——转让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将本批给所衍生的状况转让,须事先获得甲方的批准,而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尤其有关溢价金方面。 2. 在不妨碍上款最後部分规定的情况下,丙方须以甲方接受的存款、担保或保险担保提供保证金$180,000.00(澳门币壹拾捌万元整),作为担保履行已设定的义务。该保证金可应丙方要求,在发出使用准照或批准转让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时退还。 第二条 1. 土地利用的总期限为36(叁拾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丙方递交工程图则及甲方审议该等图则所需的时间。 第三条 在不妨碍乙方按照由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的公证契约规范的批给合同第十条款规定的条件缴付$2,684,600.00(澳门币贰佰陆拾捌万肆仟陆佰元整)的情况下,丙方须向甲方缴付 $24,562,189.00(澳门币贰仟肆佰伍拾陆万贰仟壹佰捌拾玖元整)的合同溢价金,缴付方式如下: 1)$10,000,000.00(澳门币壹仟万元整),在接纳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指的本合同条件时缴付; 2)余款$14,562,189.00(澳门币壹仟肆佰伍拾陆万贰仟壹佰捌拾玖元整),连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三期缴付,以半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计为$5,098,764.00(澳门币伍佰零玖万捌仟柒佰陆拾肆元整)。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日起计六(陆)个月内缴付。
|
第82/2006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核准以有偿方式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永诚街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富权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以有偿方式将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永诚街,称为氹仔新城市中心14地段,面积2,732平方米,经重新测量後更正为2,720平方米,由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的公证契约规范的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富权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由於更改土地的利用,根据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修改上款所述的批给。 三、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六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068.02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8/2006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 乙方——平和电脑管理有限公司;及 丙方——富权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载於前财政司282册第143页和续後数页的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公证契约,并按照公布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十二期《澳门政府公报》第四副刊的第206/SAOPH/88号批示,对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岛永诚街,称为氹仔新城市中心14地段,总面积2,732平方米,批给总址设於澳门北京街173至177号地下P和Q,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5册第30页背页第1609号的“平和电脑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该土地用作兴建一幢四层高,生产电子零件,并由承批公司直接经营的工业楼宇。 二、承批公司分别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和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提交申请书,请求变更土地的利用和改变批给的用途,由工业改为住宅及商业。由於前经济司和前澳门投资促进局的反对意见,有关申请被驳回。 三、尽管这样,承批公司透过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八日提交的申请书,坚持改变上述土地的利用和用途,并请求将批给的拥有权转让予以分产制度结婚,生於中国南海,中国籍,居於澳门的Lao Fu Yip。 四、鉴於上述土地所在的区域——氹仔新城市中心——因有关的都市规划改变而将原来的工业用途改为住宅用途,而基於该地方原定的工业计划中只有一个落实,因此前运输暨工务政务司批准依照所规定的条件,继续修改批给合同的程序。然而承批人并不接受该修订本,并要求作出修改。 五、然而,该申请已被前运输暨工务政务司驳回,并维持之前作出的批示。 六、稍後,透过二零零五年三月四日提交的申请书,承批公司联同总址设於澳门高士德大马路61号地下,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第18730(SO)号的“富权国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将上述土地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转让予後者,理据是该公司具有更好的财政能力和经验,同时请求按照有关的初步研究,批准变更土地的利用和改变批给用途,改为兴建一幢36层高,属分层所有权制度,作住宅、商业和停车场用途的楼宇。 七、在组成案卷及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呈交审议的建筑图则获得核准,但须遵守技术规定的某些要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计算了更改利用和改变批给用途应得的回报,并制定转让和修改批给的合同拟本。出让公司和承让公司透过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提交的声明书,表示同意该拟本。 八、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六年三月二日举行会议,同意批准有关申请。 九、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同一日期的赞同意见书上。 十、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一日发出的第2377/1989号地籍图中定界,并标示在物业登记局B107A册第11页背页第22055号及以出让公司的名义登录於C25K册第114页第7324号。 十一、根据并履行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已将由本批示规范的修改合同条件通知出让公司和承让公司。按照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提交由Lam Wai,又名Pedro Chiang,已婚、Leong Lai Heng,已婚,二人的职业住所均位於澳门北京街173至177号海冠中心地下P和Q,分别以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身分,以及Lam Him又名Cheong Him,已婚,居於澳门俾利喇街133号10字楼E,以总经理身分签署的声明书,该等公司已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上述人士的身分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和私人公证员Leon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