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3/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订立“路氹城莲花路地下重型车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之质量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
监於判给澳门大学执行「路氹城莲花路地下重型车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之质量控制」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五月十五日第30/89/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大学订立「路氹城莲花路地下重型车停车场设计连施工承包工程之质量控制」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909,980.00(澳门币壹佰玖拾万玖仟玖佰捌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5年 $ 318,330.00 2006年 $1,591,65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