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在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 综合检查动员大会上的总结发言 (2004年3月11日,根据录音整理) 同志们: 由财政部和证监会共同举办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综合检查动员大会”开得很成功。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就财政部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监管的思路、此次综合检查的意义及要求等作了重要指示;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汪建熙介绍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并就资产评估行业与资本市场发展的关系、及中国证监会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期望作了重要指示;财政部企业司司长贾谌就本次综合检查的内容、时间安排、组织领导、要求等作了重要指示。昨天下午及今天上午与会评估机构的同志围绕各位领导的讲话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下面,我对讨论的情况作一总结,并就涉及行业发展的几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想法。我希望自己的想法代表大家的心声,代表证监会、财政部和中评协共同的意见。希望自己不是站在大家的对立面,也不是站在财政部和中评协的对立面。 一、分组讨论的情况 根据各组汇报的情况,归纳起来大家在词论中表达的意见主要围绕三大方面: (一)对本次会议的总体评价 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据此,财政部决定重新单独设立中评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也决定联合进行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综合检查。本次会议就是这次检查的动员会,而且是七八年来第一次召开这样的大会。特别是朱部长、汪助理、贾司长等领导亲自到场讲话,使大家体会到领导对评估行业的期望和搞好评估行业的决心。因此,大家都欢欣鼓舞,对此次会议予以充分肯定。 (二)对行业发展的建议 对行业的发展,我觉得更大程度上在于对协会的期望,对监管部门的期望,不仅是对中评协,也是对财政部和证监会的期望。 l.大家感到过去十来年,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不断出台,注册会汁师执业有了基本的根据。相比之下,评估行业却缺乏基本的规范,这是大家感到遗憾的事情。大家对行业的规范化有很大的期待。 2.对地方评协能够顺利地分离出来,尽快地进入角色,展开工作,大家有很大的期望。大家感到高兴的是中评协这么快就做好了分立工作,对财政部和中评协以后的工作效率也寄于很大的希望。 3.大家对协会在建立各种各样的信息平台方面寄予很大的期望。由于目前大部分评估机构规模较小,自己建立信息化网络不现实、不经济,希望协会在这个方面发挥作用。 4.有代表提出,中注协有一个技术问题专家应急小组,如果评协也有一个类似的机构,推动整个行业规范化,推动评估机构与政府的交流,就有一个很好的平台。 5.不少代表在发言中提出,因为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站的角度不同,出的文件可能不尽相同,因此,希望中评协在与证监会、国资委等政府部门协调方面发挥作用。以收益现值法为例,国资委从国有产权所有者的角度出发,总希望高评而不是低评资产或企业价值;而证监会站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希望不要高评。大家希望中评协在协调这两方面的矛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6.国务院文件要求不同评估管理机构间建立某种协调机制,如联席会议等。大家对此寄予很大的希望。 7.在行业收费方面,大家讨论得比较激烈,而且有一种犹豫不定的心态:一方面希望收费尽可能高一点,也不要出现恶意的压价竞争;另一方面害怕轻率出某种规范,不管什么形式,若与物价部门挂钩的话,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因为物价部门可能将评估收费视同政府机构收费,从国家价格体系及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考虑,不同意提价。从评协角度考虑,就行业收费拿出一个指导性文件草案,作为一个靶子供大家讨论,指导思想是好的,但大家期望既达到正面效果,又使负面效应最少。 8.在提升整个行业形象上,有人建议在中央电视台作宣传,为评估行业重新树立形象。其实资本市场也是这样,被误解也是正常的。重新树立行业形象,确是当务之急。 (三)关于本次综合检查的意见 对本次综合检查,讨沦中比较集中的意见有两大方面:其一认为检查不要以清理为目的而要以规范为目的,这是大家的共同心声。大家希望存在的问题要历史地看,适当的处罚是应当的,但基调应是面向未来,以从整体上提高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为目标。 其二希望检查要透明,检查的范围、标准、具体要求、结果都要透明。特别是对检查结果大家有很大的期望,因为在目前很不规范的情况下,很难说对某一业务、某一事项有一个很明确的结论,比如工作底稿、分包、分支机构的建立、准备金的提取,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大家一时很难把握,不管检查时如何下结论,建议把检查结论拿出来,大家见见面。比如说某个事项不明确,以后明确一下如何做更好。我个人认为这些建议是合理的。检查分析报告出来后,在全行业搞几次培训,对提高整个行业规范化水平是有好处的。 二、资本市场与评估行业的关系 评估行业总有一种感觉,即证券行业对评估行业有偏见。我曾说过,如果评估行业不好好发展,不好好规范,证监会有可能做的最大的事,而且是对大家杀伤力最大的一件事,就是在证监会文件中能不提评估就不提评估,能不要评估就不要评估,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因为评估行业搞好了,资本市场可能是最大的受益者;相反,评估行业搞不好,资本市场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这是大家最担心的,也是事实。但这不仅是对评估机构,对其它机构也是一样的。 譬如,证监会内业务部门经常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专项报告,事务所意见很大,认为报告的目的、范围、标准都不明确,很难做。我曾一再向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强调,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说明证监会承认会计师行业目前的水准,看重您的意见,看重你能扮演的角色。 再举一个类似的例子,大家知道,按惯例,发债需要资信评级。但我国的现状表明,资信评级的水准仍有限,几乎对任何准备发债的单位都给予很高的评级,对此,证监会很担心,所以,前几年在新的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规范中规定,有资信评级报告的,可一并呈报。换言之,如果没有,证监会也接受送审材料。对此,资信评级业自然有意见。但我们当时就强调这不是我们的愿望,我们的本意是只要资信评级行业规范化程度提高了,就可以得到相应的承认与地位。 对资产评估行业也一样。因为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个链条中,评估是很重要的一环,在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也要求评估服务,因此,证监会并不是要使评估行业边缘化,而是希望这一行业健康发展。说实在的,我到证监会做首席会计师已经七年多了,对评估行业尽管很伤心,但一直是很关注的。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层不稳定,我先后与国资局、评估中心、财政部、中注协、中评协等相关领导人员交流、谈判、商量过很多事情,但大多数没有落实。为什么现在行业发展不理想,一个重要原因是主管机关没扎实工作。说实话,政府部门机构调整、合与分是常有的事,关键是要做事情,上次合并后脚踏实地做的事情不够,这是事实。我们不应当把所有的事情都归于机构的调整上,我觉得事情既然过去,就要面向未来。实际上证监会很关注评估行业的发展,希望评估行业在资本市场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开这个会及搞这次综合检查,证监会特别重视而且准备积极参与,汪助理的讲话如家长对孩子一样诚恳,希望大家同心协力,使行业好好规范发展。 再想强调的是,我感到未来机会是很大的。在本次会议讨论中,有人认为国有企业改制几近尾声,以后评估行业的活不多了。我并不完全同意这种讲法。我国资本市场股票总市值占GDP比例只有41%按流通市值算,则只有41%的1/3,而香港、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股票市值与GDP之比都超过100%。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空间很大。大量的宏观指标都表明,市场发展前景是很好的,而且有不少行业几乎还没有进来,金融业、媒体业只是这几年才开始进入资本市场。关键是我们能不能按国务院文件精神,在未来几年使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如果有了整个经济蓬勃发展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两个前提,加上第三个前提,即我们评估行业规范化速度加快,机会应该是很大的。 三、证监会的监管思路 关于今后如何加强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已有要求、昨天朱部长、汪助理、贾司长作了明确的指示,我们与刘秘书长也进行过多次沟通。下面,我向大家报告一下有关证监会可与财政部一起做的工作的初步设想: (一)制订新的许可证管理办法 借这次实施《行政许可法》之机。证监会将与财政部一起,制订新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这是今年上半年要做的一件大事。大家要有一种共识,即无论国内还是国际经验都表明,不管规模大小、技术水平高低、职业操守好坏,让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都为证券市场服务是不可思议的。我们不敢想象,3000多家评估机构,46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都为资本市场服务所带来的风险有多大。许可证是绝对不能取消的。过去社会上有一种误解,即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所有行业都是充分竞争,没有什么门槛的,其实不见得如此。据我掌握的情况,原来香港联交所只接受9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开设创业板后,才增加到34家事务所,但主板基本上只有9家事务所在提供服务,其中四大的份额按股票市值计算达99%。上世纪70年代,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开始将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资本市场提供服务的,其中四大的份额一直在80%至90%;另一类不是为资本市场提供服务的。美国暴露一系列财务丑闻后,国会通过《萨班斯法》,其中要求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专司对为公众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包括注册、日常检查、违规案件查处等。按要求,去年去该委员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有800多家,但只有约一半被接受。换言之,在规模为中国市场几十倍的美国市场,只有400多家事务所获准为公众公司提供会汁师服务,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事务所更少。中国市场那么小,却要让6000多家事务所提供服务确实是不可思议的。 初步考虑,新办法下,审批将放开,能进能出,而不象过去那样批一次后就不再批了。另外,个人将不设许可证。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资本市场开始腾飞时,会计师和评估师行业的规范化水平低,加之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是从政府机关等转过来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刚开始,而且按现在的标准来衡量水平不够高,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还没有开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设个人许可证是必要的。目前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10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也有好几年,而且两个行业的中坚力量已都是经考试进入本行业的年青人,只要做好入门后的在职继续教育,人员素质相对能得到保证,因此,不再设个人许可证的时机已到。 (二)定期召开监管大会 1997年后几年中,我们和中注协每半年组织一次执行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监管工作会议,同行交流经验,业界向监管机关反映实务中面临的问题,监管机关向业界传达关注的事项及新的政策法规,效果很好。相反,评估行业从未开过类似的会。我们希望今天这样的大会能经常开,起码每年一次。 (三)组织监管例会 目前证监会有一个会计师事务所监管例会制度,每个季度找十几家会计师事务所一起来讨论实务中面临的紧迫问题,由于业界希望接触面大点,所以这几年分别在全国主要城市轮流召开,效果不错。下一步证监会也考虑建立评估机构监管例会制度,有问题可借此及时反映给监管部门。 (四)实行内部会商制度 证监会发行部、上市部、会计部、稽查部、法律部等经常就遇到的评估问题进行会商,效果也不错。我们设想以后坚持这一制度,以增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评估业的规范化水平,为资本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五)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我们与财政部于2001年底开始建立了五方联席会议制度,参加的单位包括财政部、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中注协(其中有中评协的代表)。中评协分立后,也设想设立类似的制度,参加方包括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中评协等。 (六)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首先大家一定要有一个共识,即行业整体水平要提高,查处违规者是必须的。也请大家理解,世界各国中介机构发展史、资本市场发展史、有关规范的发展史相当程度上说是一个案件查处或案件判决史。证监会下一步将加大评估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的第一个方式是谈话提醒。第二个方式是发关注批评函。这一方式这几年用得比较多,目的在尽可能不采取行政处罚的同时,对不合规、不够谨慎的行为提出批评,引起警觉,以免犯大错误。第三项是行政处罚。最近几年在会计师行业因受处罚而消失的都是大所,如中华、四川、蜀都、中天勤等。这对业界人士震动相当大。我们不希望评估业出现这种情况。 四、对行业人士的希望 (一)培养专业精神 培养专业精神是我对评估行业的最基本的希望。但什么是专业精神呢?确实难以表达。说得通俗点就是当官的象官,当老师的象老师,做中介人士的象中介人士。国际性大机构是很重视培养专业精神的,包括为人举止。3年以前我曾在会计师同行前作过一个假设,即若从国际四大抽100个会计师,从国内事务所中抽100会计师,混合在一起,然后让一个不是搞会计的官员把他们分开两组。可以预计.从业务水平上很难一下子将他们分开,但根据形象举止分组的结果可能起码有70%左右的把握和原来的分组差不多。 我希望大家注意,国际大所确实也会出问题,但我们决不能因此而否认与国际大所的差距,要居安思危。几年前,我曾问一个年业务总收入只有约300万美元的国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你们的所能不能象国际大所那样,业务收入发展到一、二百亿美元,而且不出大问题?他叹息着说,不可能。简言之,一方面我们要肯定自己所作的努力,并为已取得的成绩而感到自豪;另一方面我们要承认差距。可喜的是,国内会计师事务所都越来越重视这一点,并做各种努力,即使在国际四大内,随着本土化进程的加快,国内会计师正逐步成长为业务中坚力量,一批富有专业精神的会计师队伍正茁壮成长。我希望资产评估行业的同仁也如此。 (二)始终将质量放在首位 在座的各位收入、财富比我们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多得多,大家不缺财富,往往是业务数量做上去后质量上却出了问题。过去几年倒掉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大所,追求业务量的同时忽视了业务质量和风险可能是一大原因。 我个人觉得,如何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涉及到在座各位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我个人的人生观是过一种上进但稳定的生活,主张要追求卓越,但决不能盲目追求数量,一年四季忙忙碌碌,到头来连图什么都说不清。我已做了十多年的博士生导师,所带的博士生中没有光为图虚名的高官和大企业家,却都是来自穷乡僻壤的有志青年,我希望他们认真做学问,毕业后当学者就象学者,当官就象官,当企业家就象企业家。可喜的是有不少已在各自岗位上取得杰出成绩,作为导师所感到的最大安慰莫过于此。这就是为什么我说如何处理数量和质量问题涉及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原因。 这两天在讨论中大家对一些评估大所有意见,认为它们已变成承包商了,到处揽业务,然后分包出去。在我印象中,我国的评估机构规模都不大,争来几个大单子再分包出去,质量有否保障?承担得起潜在的法律责任吗?在这方面,我国的审计准则规定得很明确,而且是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即不能将业务乱包出去,包出去的话审计责任还是由主审注册会计师承担。意大利帕马拉特公司的审计师正为此烦恼。我希望我国的那些大的评估机构也要三思而行。 (三)从内部规范化做起 评估行业在规范化程度、监管水平、风险意识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会计师行业。现在中评协刚分立,就制定颁布了业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收费指导意见也在征求大家意见,但总体上规范化必竟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评估协会规范化速度快还是慢好,有两种想法:一种意见要加快;另一种意见是,匆忙出规范可能不行,因为结论可能过于草率。到底如何办?以后由中评协和财政部来定。依我之见,在行业协会及财政部的规范化速度跟不上实务需要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必须从内部规范做起,不能等。也可考虑建立地区内评估机构的会商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就某些专业问题交流看法,寻求共识,形成惯例。 (四)不要就评估论评估 证监会这几年遇到过一些评估方面的麻烦案件,特别是涉及收益现值法的案件,我们觉得确实不合理,而且以后公司的实际情况也证明了证监会当初的判断。但不少评估师却认为他们没有问题。实际上评估师有时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因是在评估时对所用的许多假设条件合理不合理,合法不合法,稳定不稳定,现实不现实,并没有取得可靠的证据。评估师认为提供真实数据是委托方的责任,如果提供假的数据,出了问题,就由委托方负责。但你做过必要的检验没有?如果案件比较小,我认为问题不大,但如果案件较大,社会公众会接受评估机构的申辩吗?国内国际有一个不争的现实是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与社会公众存在相当大的期望差距。安达信至今并不承认在安然案中有重大责任,但安达信名存实亡了,这难道不该引以为戒吗? 我建议大家回顾一下这段经历。98年前后,各地法院在好几个涉及验资报告的案件中判会计师事务所败诉。这引起业界普遍不满。中注协为此专门组织研讨会,请高院、法工委、法制办、高校等方面的法律专家参加,力图让法学界、司法界理解,我们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责任没有那么大。我没参加这个会,据说结果正好相反。当时参会的北大刘燕老师在中注协的会刊上发表一篇文章,他的观点我不见得都同意,但是有一句话我是同意的。他说对会计师、律师等中介人士最基本的要求是适当的专业关注(due professional care),如果说在中国的环境下90%以上的验资询证回函都是假的,是企业与银行等串通一气造的假,注册会计师对此却置若罔闻,仍充分依赖询证回函,还说自己没有责任,这能让社会公众满意吗? 我真诚希望大家要注意这个问题。我们证监会在案件检查中发现大量案件直接责任不见得在会计师、评估师,因为资料是人家提供的,但是会计师和评估师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稳定性等方面作了多少检验工作呢?对收益现值法适用的环境作过多少考虑呢?我希望大家要注意评估所依据的各种假设条件的风险,不要就评估论评估。刘秘书长也同意我的观点。 关于这点,下面我还会专门讨论。在此,我建议评估机构在风险控制方面做四件事:(1)根据经验,归纳一下评估过程中存在哪些风险点?(2)将风险点按一定标准归为几类,如哪些涉及IPO的,哪些涉及重组的,哪些涉及境内业务的、哪些涉及境外业务的等;(3)将风险分为若干等级,哪些是第一级,哪些是第二级,等等;(4)为各类、各级风险订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在行业内营造团结的气氛 评估行业要快速健康发展,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在行业内营造团结的气氛,具体说包括机构间的团结、机构与监管部门间的团结、监管部门间的团结三个层次。会计师行业近年在这方面有一些不愉快的迹象,我希望这种现象不要在评估行业内出现。 五、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评估行业的定位 几年来经常有人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到底如何定位感到很困惑。我认为这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评估业务是鉴证还是咨询性质的?二者间当然没有一个截然的界线,但是在二者中到底更靠近哪个,是大家要深思的。最近几年一个总的倾向是强调评估行业的咨询功能,觉得评估机构只提供咨询意见,最终以什么价格成交是买卖双方的事情,评估机构没多大责任。是不是如此?如果是咨询性质,还要不要法律或政府机关赋予这一业务?如果法律或政府机关不赋予这一业务,企业会否主动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能否有业务做?望大家三思。 第二个问题是评估行业应做或能做的到底是单项资产评估业务还是整体资产评估业务。昨天讨论时有业界人士认为负债、流动资产的评估不是我们的强项,注册会计师比我们有优势,我们主要是做固定资产的评估。但是如果我们只做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固定资产中一大块是房地产和土地,那么建设部门和土地部门会认为我们连存在的必要性都没有了。反过来说,如果我们认为应做和能做的是整体资产评估,是企业价值评估,我又有另外一个担心,即这是不是非得由评估行业做?或许我们评估行业更没有优势,因为在国外,无论是在IPO过程中还是在收购兼并过程中发现企业价值的工作一般都不是由专业评估机构做,而是由券商、财务顾问做的。这些机构拿出来的可能是根据不同方法计算的结果,而且这些结果将随交易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大家希望证监会给评估行业业务,靠法规或文件给评估行业业务、但这不是一个趋势。要自己开拓业务领域,自己打拼天下。我想说的是我们处于两难境地:如果我们过于强调单项资产评估,强调固定资产评估,将面临土地和建筑评估业的竞争,而且不见得有优势;相反如果我们过于强调整体资产,将面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如果过于强调企业价值的评估,将面临券商、投资基金、财务顾问等行业的竞争。问题在于与这些机构相比,我们到底有多大的竞争优势?大家寄希望于证监会、国资委、甚至人大通过立法立规给业务做,这是不行的,还得靠市场竞争,靠大家努力在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二)评估与会计的关系 这是昨天大家讨论得比较热烈的问题。评估背景的与会者普遍主张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应分立。我不大主张目前就把问题给挑明了,否则对大家没好处,因为评协在财政部之下,90%以上还是政府性质。单从是否有利于机构发展这一点考虑,搞专业化有专业化的好处,比如原来是评估部主任,专业化以后,不光成了老总,业务也可做得更精点,量也可能做得大一点。(刘秘书长补充:会计师事务所兼营评估这种组织形式本身没有错误,关键是如何把握。从长远来想,如果一个事务所仅仅是为了机构本身的利益,这样选择的话。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一个人既是评估师,又是会计师,各种报告都签字,在机构内部职责不清,没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不是组织形式的问题,兼营还是专营是自然而然形成的。市场引导是最主要的,强大的,我觉得“把握”和“市场”这两个词是关键。)我觉得刘秘书长说的非常好,不在于政府强迫怎么做,而在于政府的想法是不是顺应市场规律,顺应市场规律就好,不顺应市场规律就不好,希望大家三思。 (三)资产评估与其他评估的关系 其实这也涉及定位问题,评估报告起什么作用的问题。有人主张专业化,内部分工细化,比如有的专攻兼并收购,有的专攻房地产评估,有的专攻收益现值法评估,但是机构与机构之间,是不是要把事情挑明,大家也要三思。昨天讨论时有人说,自己的饭没有吃好,干吗要想到吃人家的饭!我有同感。关键是我们要把自己的事情做好。我们行业规范化程度比人家高,组织形式比他们好,就有竞争优势。昨天讨论中有人提到,土地评估有许多问题,比如评估机构与政府没有分开,但他们在标准制定方面比我们好,有国标,甚至有英文版,而且非常专业化。难道我们可掉以轻心吗? (四)收益现值法的采用 最后一个问题涉及收益现值法的运用。在这方面,我不想给大家压力,而想给大家提出一些疑问,供大家思考。有人对证监会计字[2004年]1号“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中有关收益现值法的内容有意见。我要说明的是,我们不是否定收益现值法,在企业价值评估或整体资产评估方面,收益现值法有一定的优势,但我们认为,大家在运用时一定要谨慎。 1.适用性。这涉及一系列问题,如:(1)是否不管什么时候都可用收益现值法?比如收益现值法计算的结果来验证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结果,究竟以哪个为准?合理否?(2)资产评估行业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企业价值是否有优势?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做企业价值评估时要用多个方法,好几个指标,许多参数。资产评估业仅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企业价值,而且只出一个数,其价值能与它们相比吗?(3)我们目前实行的是高溢价发行股票的制度。在此条件下,根据收益现值法的结果将企业超额获利能力资本化后,再溢价发行合理否?(4)当交易对象是单项资产时,能否用收益现值法? 2.评估师的责任。是否可完全信赖企业提供的资料?如果企业提供的资料有问题,评估师难道没有责任吗?我前面已说过,安达信至今不承认自己在安然事件上有重大责任,但是安达信已名存实亡了。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3.各种假设的合理性。简单地说,采用收益现值法时究竟应以过去为依据还是以今后为依据?过去能否预测未来?何时能以过去为依据?何时能以今后为依据?这些都必须研究。我觉得,至少涉及三点: 第一是真实性。就是我们依据的假设是不是真实。这儿给大家举几个例子。(1)有的评估机构以收益现值法评估成立刚几天甚至还没在运作的公司的价值,这合理吗?(2)有的评估机构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一公司将收购的企业的价值,而被收购主体是从好几个公司里剥离出来的,且未作为一个整体运作过,这合理吗?(3)有的评估机构评估将要重组的企业的价值,采用的是收益现值法,依靠的是企业过去的数据,而且假设企业组织结构不变,管理层不变,而事实上重组后这两者都将变化,因此,评估结果合理吗? 第二是合法性。现金流量不管是过去的还是未来的都是各种交易的结果,这些交易合法不合法将关系到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比如(1)房地产交易、股权交易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很多股权交易完全为了操纵市场,今天说卖了,明天说不卖了,评估假设是卖了,而实际上是不能卖的,因为股东大会可能通不过收购方案,政府部门也可能不批准该方案。(2)再比如,有些公司在维京群岛等地设立分公司,通过此公司进行大量进出口贸易,主要目的是避税,这样的做法合不合我国的法律?如果不问三七二十一就根据企业提供的交易记录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实现了收购兼并业务。以后此交易的合法性被有关政府机关否定了怎么办?投资者受的损失谁来承担? 第三是稳定性。收益现值法要有假设条件,这些假设条件要不要以稳定的记录为根据?没有稳定记录时能不能用收益现值法?比如,我们发现有很多评估报告以企业收益期是无限的为假设条件,这合理否?特别是当评估对象涉及高科技产品时,能以产品寿命无限为假设条件吗?这种假设经得起时间考验吗? 总之,我们没有简单否定收益现值法,而是希望大家在采用该方法时要三思,要对假设条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稳定性等做必要的检验,然后才用。那些只求业务量而不顾风险和责任的同志肯定不会同意我的讲法。问题在于不是我说了算,而是市场说了算。我们要维护行业的信誉,就必须提高职业审慎性。否则,真的出了大案子,全社会将对我们这个行业存在的意义提出严重质疑。 因此,我建议大家三思,如果可能的话,组织几个讨论会,一起思考思考、讨论讨论,使收益现值法更合理、更规范,使我们这个行业更为全社会所认同。只有这样,行业才有灿烂的发展前景,对资本市场的贡献才会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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