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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为帮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好地执行相关税收政策,现解读如下: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扩围
《通知》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是对企业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通知》要求,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