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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按照订立的单项合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单项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同分立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而签订一组合同的,按照合同合并的原则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筑企业的成本核算方法,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制造企业的分批法。
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件性(或多样性)流动性等特点,决定了其成本核算方法类似于制造企业产品生产成本计算的分批法。单件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不能按同一图纸、同一施工工艺、同一生产设备进行批量重复生产;二是施工生产组织及机构变动频繁,生产经营的“一次性”特征特别突出;三是生产过程中试验性研究课题多。流动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施工机构随着建筑物或构筑物坐落位置的变化而整个地转移生产地点;二是在一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和各种机械、电气设备随着施工部位的不同而沿着施工对象上下左右流动,不断转移操作场所。因此,在实务中,建筑企业应根据施工工程项目的地点、用途、结构、施工组织、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因素,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由于建筑企业或建筑承包商承接每一建设施工项目都必须签订建造合同(或施工合同),建造合同甲方(建设单位或客户)通常总是事先按合同编制工程预算,建造合同乙方(施工单位或建筑承包商)也总是按合同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进度与甲方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建造合同与工程成本计算对象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应以所签订的单项建造合同为成本核算对象,或者说,以每一独立编制的设计概(预)算或每一独立的施工图预算所列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这样,不仅有利于分析工程概(预)算和施工合同的完成情况,也有利于准确核算施工合同的成本与损益。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规模大、工期长的单位工程,也可以将一项合同分立为多个成本核算对象;同一建设项目,同一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地点,开竣工时间接近,可将同一结构类型的若干个合同合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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