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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维持,指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有义务保持资本的完整性。《企业财务通则》围绕资本维持原则,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转让或者减少出资外,投资者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实际上,除了投资者依法转让或者减少出资外,发生的以下情形,也会对企业的资本造成影响:
(一)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03]233号)规定,企业由于合并或分立、实施公司制改建、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以及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行为,需要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可以按照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的顺序核销所有者权益。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可以申请通过以下方式提前收回其投资:一是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二是经财税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三是经财税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8号),对外国合作者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进一步做出了规定。但是,中外合作者仍应依照有关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此外,企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在采取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情形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的经营损失超过长期投资账面值的部分,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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