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并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及转让老股(简称为本次发行)总量的50%。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自主推荐个人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账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但未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申购及资金结算效率,中国证监会要求网下部分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电子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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