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指从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预案、股东大会批准,直到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为止的有关信息披露。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6日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第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第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2~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法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三)增发和配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增发新股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指发行人从刊登招股意向书开始到股票上市为止,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有关发行、定价及上市情况的各项公告。一般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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