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2.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的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注意:对乙烯、芳烃生产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入的国产石脑油、燃料油不得申请退税。 3.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4.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可享受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5.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消费税退税政策调整如下: (1)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简称油品)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简称化工产品)的企业,仅以自营或委托方式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进口消费税纳税地海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以下简称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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