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首页>>通用税务专栏>>企业办税操作实务>>消费税 | 手机观看 |
|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 打印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 术业有专攻!有用,就是硬道理!与其跟“草根”零碎学习,事倍功半,可能走错路、弯路,职业“天花板”就是“草根”;不如跟我国杰出财会实务名家贺志东教授团队系统、深入、高效学实务真本领 |
| 第一财税微信(服务号) | 第一财税微信(订阅号) | 高收入高净值人群财税俱乐部(服务号) | 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 小企业老板财税俱乐部微信(订阅号) |
|
|
|
|
|
|
| 成为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年度会员,超越时空在线学习、随用随查,从此轻松搞掂一切财税事宜! 小投入大回报!特别推荐:税务会员 普通会员 金卡会员 钻石会员 更多... |
|
申购指南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