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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后,应当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表达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在整合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后,应当分别对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签署相同的日期。 一、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附加其他事项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内部控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在基准日,被审计单位按照适用的内部控制标准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 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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