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首页>>法律>>学法、知法、守法——财会人员必知法规知识随查随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 手机观看 |
(一)监督检查的主体1.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负有重要的责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干预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市场经营主体享有充分的竞争自由,而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政府作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主体,应当站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超出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狭隘视野,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的秩序,是这些部门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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