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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一些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3)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机关实施冻结,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的规定。《行政强制法》限制冻结期限,适应了普遍采取缩短冻结期限的立法趋向。更为重要的是,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迈出了一大步。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行政法规、规章不得作出冻结期限的特别规定,否则在法律上无效。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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