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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担保其债务之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1.定金的性质和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收受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的订立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若定金的给付未采取书面形式,而采取口头形式,且无相应证据证明,则不能认定定金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由于定金合同是要物合同,因此定金合同从给付定金方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与预付款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之前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额,但二者区别甚大,不能混淆。
(1)定金合同是一种要物的从合同,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内容中的一部分,且为诺成式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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