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首页>>法律>>学法、知法、守法——财会人员必知法规知识随查随用>>债权法——合同、担保、侵权 | 手机观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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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即为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一般由以下原因引起: 一、清偿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的主体是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如果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第三人代位履行的,虽然产生原债消灭的后果,但代位人与债务人之间、代位人相互之间的债的关系依然存在。 二、抵销抵销是互负同类给付债务的双方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债务按对等数额充抵,以相互消灭债的行为。在法律上抵销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 (2)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 (3)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 (4)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销。由于抵销是属于处分债权的行为,因此法律要求抵销人有行为能力。我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