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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土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此后,该法又经过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土地管理法》作了相应的修改,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这些规定为国有土地进入市场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次修订: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保护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修订后的该法于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3月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委员会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成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的重要补充性法律文件。2011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前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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