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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2007年12月30日公布了《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1)土地登记的适用范围。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法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其适用范围是依法需要登记的各类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土地登记的原则。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3)土地登记的一般规定。
1)土地登记的单位。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2)土地登记的申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土地登记依照申请进行。土地登记由当事人共同申请,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单方申请,例如,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等。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相关材料,并且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材料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等。
3)土地登记申请的处理和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对于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在办理土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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