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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8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将此前仅适用于外资并购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在上海、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扩展为全面覆盖外商投资领域。 1.审查范围总的原则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具体的安全审查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所谓“外商投资”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单独或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新建项目或设立企业; (2)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已设立企业的股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控制、代持、信托、再投资、境外交易、租赁、认购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投资。所谓“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包括下列情形: (1)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投资者持有企业股份总额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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