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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的概念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三)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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