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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项,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行政诉讼法》并未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人民法院可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执行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