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将若干权力转授予澳门大学校长,作为签订澳门大学图书馆外墙工程的合同的签署人。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澳门大学校长姚伟彬教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与永基中东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澳门大学图书馆外墙工程的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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