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以免除公开竞投及租赁制度批出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区之间的土地。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数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a)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的合同期限及条件,以免除公开竞投及租赁制度批出一幅总面积140,789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区之间,由路氹城计划G300、G310及G400地段组成的土地。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 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396.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0/2001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东亚卫视有限公司。 监於: 一、透过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向建设发展办公室递交的申请书,总址设於香港的上市公司–丽新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出一幅面积约100,000(拾万)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区之间,由路氹城计划G300、G310及G400地段组成的土地,以便兴建一设有旅游娱乐配套设施的电影制作中心。 二、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同为上市及属於丽新集团的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新的利用计划,按照该计划,有关的工程将分为两期进行,其中第一期在最初申请的土地上进行,第二期在一幅面积约40,900平方米的土地上进行,用作将来扩建该中心及兴建员工宿舍之用。 三、考虑到该大型建设的创新性,以及落实该大型投资计划可带来庞大的经济及旅游利益,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因此,建设发展办公室对批准该申请发出赞同意见,并建议了批给可采用的条件,有关建议已获得行政长官的核准。案卷於稍後发还土地工务运输局以进行随後之程序。 四、在开立有关案卷时,申请人透过其代理人Carlos Duque Sim?es律师,其办事处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759号三字楼,申请转为由在澳门正式注册成立的东亚卫视有限公司作为批给案卷中之当事方,该公司为丽新集团属下公司,且专为该目的而成立,并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第14311号。 五、为取得申请人对合同初步拟本的意见,土地工务运输局将之送交申请人。申请人透过二零零一年三月三日的信函,要求作出若干修改,尤其是关於土地的用途、年租及溢价金,其中土地的用途将列作旅游及娱乐用途。 六、经分析有关申请,将一份仅作出若干建议修改、但不包括租金条款的新合同拟本送交东亚卫视有限公司,并取得其基本上的同意。有关租金条款方面,由於工程的特徵,当中的各种不同用途,以及工程分期进行的关系,申请人建议在土地利用期间及土地利用期後均按每平方米批出土地计算,订出单一价值的租金,又或在考虑到该处不可兴建任何建筑物的情况下,不收取室外通道及停车场的租金。最後采纳了第一个解决方案。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上指面积为140,789平方米的土地在澳门物业登记局登记并没有标示,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5899/2000号地籍图中则以字母“A”标示。 十、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将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透过Lam Kin Ngok Peter,离婚,香港出生,英国籍,居於香港May Road, Tower II, May Tower,19字楼,以董事身份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附於声明书的确认,其身份和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Carlos Duque Sim?es核实。 十一、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四日发出的第73/2001号凭单,合同第九条款第一款所指的溢价金已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46103),其副本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十二、合同第十条款第一款所指的保证金已透过由财政局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发出的第021/ARR/2001号凭单,以现金存款方式提交。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甲方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给乙方一幅在物业登记局没有标示,位於路氹填海区之间,路氹城计划中G300、G310及G400地段的土地。该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其面积为140,789(拾肆万零柒佰捌拾玖)平方米,价值为澳门币23,320,000(贰仟叁佰叁拾贰万)元,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出、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第5899/2000号地籍图上以字母“A”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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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款——租赁期限 1. 租赁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 2. 上款订定之租赁期限可按照适用法例连续续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条 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兴建一供乙方自用的电影制作中心及旅游娱乐辅助设施,总建筑面积为144,650平方米,其用途分配如下: 1.1. 第一期: 1.1.1. 电影制作业(室内及室外制作室和辅助设施)及旅游及娱乐辅助设施,建筑面积为71,010平方米; 1.1.2. 写字楼,建筑面积为5,925平方米; 1.1.3. 餐厅,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 1.1.4. 停车场,建筑面积为4,800平方米; 1.1.5. 室外通道,建筑面积为20,515平方米。 1.2. 第二期: 1.2.1.电影制作业(室内及室外制作室和辅助设施)及旅游及娱乐辅助设施,建筑面积为30,900平方米; 1.2.2. 住宅,建筑面积为10,000平方米。 2. 土地的利用应按照由乙方制订和递交、并由甲方核准的利用计划所订定的条件进行。 第四条 款——租金 1. 根据三月二十一日第50/81/M号训令规定,乙方每年须缴付地租澳门币844,734(捌拾肆万肆仟柒佰叁拾肆)元,相当於每平方米批给土地澳门币6(陆)元。 2.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租金每五年调整一次,但不妨碍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公布的法例的新订租金的即时实施。 第五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66(陆拾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共分两期进行,第一期为36(叁拾陆)个月,第二期为30(叁拾)个月。 2. 上款订定的期限包括乙方递交以及甲方审议图则的所需期限。 第六条 款——特别负担 1. 乙方独力承担的特别负担为: 1.1. 为利用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5899/2000号地籍图上以字母“A”标示的土地进行所需的填海及基建工程。 1.2. 对在上指地籍图中以字母“B”标示之路氹城计划中名称为VL2(1)马路进行建造及铺设工程。 2. 乙方承诺将严谨地进行第1.1.项所指的建筑工程,并采用优质的材料和设备,同时由临时接收第1.2.项所指的工程当日起计两年内,负责修理和更正在该段期间出现的一切瑕疵。 第七条 款——用作填海的物料 用作填海的物料除可采用从该工地挖取的沙坭之外,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或在甲方事先指定的地方取得。 第八条 款——罚款 1. 除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的特别原因外,倘乙方不遵守第五条款所订有关第一及第二期工程竣工的期限,延迟不超过60(陆拾)日者,处以罚款每日最高可达澳门币5,000(伍仟)元;延迟超过60(陆拾)日,但在120(壹佰贰拾)日以内者,则罚款将加至双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发生被证实为不受控制的其他重要情况时,则免除乙方承担上款所指之责任。 3. 仅因不可预见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发的情况才被视为不可抗力。 4. 为着第2款规定的效力,乙方必须尽快将发生有关事实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 款——合同溢价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付合同溢价金澳门币23,320,000(贰仟叁佰叁拾贰万)元,缴付方式如下: 1. 澳门币5,830,000(伍佰捌拾叁万)元,甲方已收妥该款项,并向其发出相应的清讫证明书; 2. 余款澳门币17,490,000(壹仟柒佰肆拾玖万)元,连同年利率7%的利息分四期缴付,以一年为一期,每期金额相等,即本金加利息合计为澳门币5,163,540(伍佰壹拾陆万叁仟伍佰肆拾)元。第一期须於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当日起计一(壹)年内缴付。 第十条 款——保证金 1. 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乙方应透过甲方接受的存款或银行担保方式缴交保证金,金额为澳门币844,734(捌拾肆万肆仟柒佰叁拾肆)元。 2. 上款所指的保证金金额应按每年有关年租之数值调整。 第十一条 款——转让 1. 基於本批给的性质,转让其所带来的情况须事先得到甲方批准,而承让人亦须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条件约束。 2. 为保证工程所需的融资,乙方可按照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号法令第二条的规定,将现时批出土地的租赁权向其总行或分行设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信贷机构作自愿性抵押。 第十二条 款——监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间,乙方必须准许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监督工作的代表进入该土地及施工范围,并向代表提供所有的协助和工具,使其能有效地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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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款——失效 1.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失效: 1.1. 第八条款第1款规定的加重罚款期限届满; 1.2. 土地利用未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1.3.土地利用中止超过90(玖拾)日,但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纳的特殊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 第十四条 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实,本合同可被解除: 1.1. 不准时缴付租金; 1.2. 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1.3. 违反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带来的情况转让; 1.4. 不履行第五、第六及第九条款订定的义务。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五条 款——有权限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讼的法院。 第十六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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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2001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以免除公开竞投及租赁制度批出一幅位於路氹填海区之间的土地。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数条,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a)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的合同期限及条件,以免除公开竞投及租赁制度批出一幅总面积140,789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区之间,由路氹城计划G300、G310及G400地段组成的土地。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 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6396.1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20/2001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东亚卫视有限公司。 监於: 一、透过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向建设发展办公室递交的申请书,总址设於香港的上市公司–丽新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出一幅面积约100,000(拾万)平方米,位於路氹填海区之间,由路氹城计划G300、G310及G400地段组成的土地,以便兴建一设有旅游娱乐配套设施的电影制作中心。 二、二零零零年十月四日,同为上市及属於丽新集团的丰德丽控股有限公司提交了一份新的利用计划,按照该计划,有关的工程将分为两期进行,其中第一期在最初申请的土地上进行,第二期在一幅面积约40,900平方米的土地上进行,用作将来扩建该中心及兴建员工宿舍之用。 三、考虑到该大型建设的创新性,以及落实该大型投资计划可带来庞大的经济及旅游利益,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因此,建设发展办公室对批准该申请发出赞同意见,并建议了批给可采用的条件,有关建议已获得行政长官的核准。案卷於稍後发还土地工务运输局以进行随後之程序。 四、在开立有关案卷时,申请人透过其代理人Carlos Duque Sim?es律师,其办事处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759号三字楼,申请转为由在澳门正式注册成立的东亚卫视有限公司作为批给案卷中之当事方,该公司为丽新集团属下公司,且专为该目的而成立,并注册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第14311号。 五、为取得申请人对合同初步拟本的意见,土地工务运输局将之送交申请人。申请人透过二零零一年三月三日的信函,要求作出若干修改,尤其是关於土地的用途、年租及溢价金,其中土地的用途将列作旅游及娱乐用途。 六、经分析有关申请,将一份仅作出若干建议修改、但不包括租金条款的新合同拟本送交东亚卫视有限公司,并取得其基本上的同意。有关租金条款方面,由於工程的特徵,当中的各种不同用途,以及工程分期进行的关系,申请人建议在土地利用期间及土地利用期後均按每平方米批出土地计算,订出单一价值的租金,又或在考虑到该处不可兴建任何建筑物的情况下,不收取室外通道及停车场的租金。最後采纳了第一个解决方案。 七、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二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八、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上。 九、上指面积为140,789平方米的土地在澳门物业登记局登记并没有标示,其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出的第5899/2000号地籍图中则以字母“A”标示。 十、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将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透过Lam Kin Ngok Peter,离婚,香港出生,英国籍,居於香港May Road, Tower II, May Tower,19字楼,以董事身份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日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附於声明书的确认,其身份和权力已经私人公证员Carlos Duque Sim?es核实。 十一、透过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四日发出的第73/2001号凭单,合同第九条款第一款所指的溢价金已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四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收据编号46103),其副本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十二、合同第十条款第一款所指的保证金已透过由财政局於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发出的第021/ARR/2001号凭单,以现金存款方式提交。 第一条款——合同标的 甲方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给乙方一幅在物业登记局没有标示,位於路氹填海区之间,路氹城计划中G300、G310及G400地段的土地。该土地以下简称土地,其面积为140,789(拾肆万零柒佰捌拾玖)平方米,价值为澳门币23,320,000(贰仟叁佰叁拾贰万)元,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发出、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第5899/2000号地籍图上以字母“A”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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