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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2012年第1号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号公告”),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在哪两种情况下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进行进一步明确。从一定意义上说,1号公告是财税[2009]9号文的补充和延伸,也为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征税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本文仅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2012年1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究竟如何征税问题做一个梳理。 一、原有政策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在1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作出规定的政策主要有 阅读本文需要智董网文币 2 个(1文币=1元) 【温馨提示】 您可选择以下方法获得本文阅读权限: 术业有专攻! 因为专业、权威和原创,所以更好! 有用,就是硬道理! 不看广告,看实效! 要找,就找最好的! 早加入,早领先,早获益!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认准品牌,谨防假冒(仿冒);请一定要认准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承办单位: 智董集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