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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释义与实用指南] 本条规定了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意味着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将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 阅读本文需要智董网文币 2 个(1文币=1元) 【温馨提示】 您可选择以下方法获得本文阅读权限: 术业有专攻! 因为专业、权威和原创,所以更好! 有用,就是硬道理! 不看广告,看实效! 要找,就找最好的! 早加入,早领先,早获益!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认准品牌,谨防假冒(仿冒);请一定要认准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承办单位: 智董集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