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首页>>政策解读>>中国行业性法规政策解读>>中国水泥行业政策解读>>水泥行业法规解读(税务) | 手机观看 |
|
林先生所在的公司是一家集运输、仓储、装卸和信息综合为一体的物流企业,由于仓储类业务盈利能力普遍不高,加上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大,造成公司承担的土地使用税较重。林先生所在的物流企业能否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的税收优惠? 自2012年1月1日起,物流企业仓储用地可以享受3年期减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林先生公司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无论是自用还是出租,均可享受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同时,财税[2012]13号文件还对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即: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 阅读本文需要智董网文币 2 个(1文币=1元) 【温馨提示】 您可选择以下方法获得本文阅读权限: 术业有专攻! 因为专业、权威和原创,所以更好! 有用,就是硬道理! 不看广告,看实效! 要找,就找最好的! 早加入,早领先,早获益!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请认准品牌,谨防假冒(仿冒);请一定要认准第一财税网(又名“智董网”)承办单位: 智董集团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