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 一审程序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其中,普通程序又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之分。 (一)公诉案件1.审查受理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7日内,指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补充,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2.庭前准备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决定开庭审判后,开庭审理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开庭前召开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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