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理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进行审理时应当遵循的程序。第二审程序也是终审程序,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 (一)提起1.上诉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抗诉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的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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