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项权利即是破产法理论上的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即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限制。 别除权之债权属于破产债权,其担保物属于破产财产。据此,别除权人享有破产申请权,也应当申报债权,未依法申报债权者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别除权人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该项财产的变价款必须优先清偿别除权人的担保债权,只有在全部清偿其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够用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所以别除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处于最优先的清偿顺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但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此时,别除权人如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其债权也不能转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因两人之间只有担保关系,无基础债务关系。 别除权的基础权利是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各国立法对担保物权种类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中被公认在破产程序中可享有别除权的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此外,《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海商法》第十一条规定有船舶(含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这些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均构成别除权。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依据法律直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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