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为基本方式。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因为在实践中,虽然拍卖方式有助于保证公平,但有时不一定能够使破产财产以最高价格售出,而且其成本较高,耗时较长,所以,只要债权人会议作出相应决议,就可以不采取拍卖方式处分财产。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必须以价值最大化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挂钩,职工安置是政府应负责解决的问题,不允许以低价向购买者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换取其对职工的就业安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解决政府的财政与工作困难。 破产企业可以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方式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二)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分配是指将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和案件实际情况决定的受偿比例进行清偿的程序。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遵守法定的分配顺序和分配方法。对破产财产可以进行一次性分配,也可以进行多次分配,需视破产财产的多少、变价难易等情况而定。 依照破产分配进行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中间分配、最后分配和追加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入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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